Q:面膜类化妆品能不能宣称为“医学护肤品”?
A:面膜类化妆品是指涂、抹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,经一段时间后揭离、擦洗或保留,起到护理或清洁作用的化妆品,不仅包括面贴膜,还包括眼膜、鼻膜、唇膜、手膜、足膜、颈膜等,近几年受到消费者青睐。
根据风险程度,面膜类化妆品在监管上分为两类:一类是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的面膜,主要是宣称具有祛斑美白等特殊功效的产品,应当在上市前取得注册证书;另一类是按普通化妆品管理的面膜,是指宣称具有保湿、清洁等一般功效的产品,应当在上市前向监管部门备案。
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医疗作用,其标签或宣传材料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,因此将面膜类化妆品宣称为“医学护肤品”“药妆”等均是违法行为。